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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州法院首推 微信聊天記錄列為電子證據
2018.7.20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cn/201807200223-1.aspx

(中央社台北20日電)陸媒報導,中國廣州市南沙區法院日前率先推出新規,將微信、QQ、支付寶等具備支付功能的網路軟體聊天記錄,列為民事商事訴訟的電子證據,並提出舉證、認證的具體規範。

法制日報報導,南沙法院18日在廣東率先推出「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、認證規程」,試圖破解電子證據舉證、認證困難的問題。

根據南沙法院統計,近年網路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所占比例大幅成長,合約糾紛有21%的案件是透過網路商定;部分案件中,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。

南沙法院指出,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,占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65%;其次是電子郵件和手機簡訊,分別占14%;支付寶和QQ共占約7%。

報導引述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指出,當前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、證據甄別難、內容認定難等問題。以應用最廣的微信為例,由於微信並非都是透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,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。

他並指出,糾紛往往是事後發生,很多當事人交易時,交流內容隨意,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,甄別哪些屬於有效證據存在較大困難。在內容認定上,微信中的聊天記錄容易透過技術手段偽造或刪改,較難認定真實性。

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,規程將網路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簡訊、電子郵件、QQ、微信、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、支付功能的網路軟體所產生的、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並可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訊息。

他指出,規程還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作出指引,包括固定證據的方法、使用的存儲介接形式、在庭審過程中展示證據的程序等。

法院也會在立案窗口和送達應訴材料時,專門提供舉證指引清單,對於有提交電子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,減少當事人不規範的舉證行為,提高訴訟效率。

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在2015年就發布解釋函指出,在網上聊天記錄、博客(部落格)、微博客、手機簡訊、電子簽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,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,但當前網路金融糾紛、電信詐騙案件暴發成長,大陸法院面臨電子證據舉證、認證不易的困擾。

南沙法院推出的新規若接續施行確有實效,可望陸續普及。這也代表大陸民眾今後使用微信聊天要更謹言慎行,以免被告造謠、誹謗;遇到糾紛,務必完整保存聊天記錄,以備對簿公堂。(編輯:楊昇儒/周慧盈)10707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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